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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1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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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3 意字第 02302310 号



致: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 号《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大正
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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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6 月 1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刊登了《新大正物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 点 30 分在重
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 A 区 10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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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茂顺先生主持,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96 名,代
表股份数 158,232,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228%。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数 129,623,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8707%;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7 名,代表股份
数 28,609,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21%。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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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承诺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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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225,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19,6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6%;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2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132,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2,1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41%;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2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47,092,500 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225,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225,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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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53%;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通过,其中,第 3 项和第 4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议案 2 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第 2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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