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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8-0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
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称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
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提交初步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公司战略
发展规划、投资规划应召开年度会议进行研究和讨论,具体重大投资融资、重大
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进行审议。会议通知应在会
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