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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3-11-29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美包装”)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嘉美包装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嘉美包装如下保证:嘉美包装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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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美包装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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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洪
玮身故,吴俊武、马小凤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李
松昭、李家城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上 5 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
中王洪玮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4 万股;
吴俊武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 万股;
马小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0.8 万股;
李松昭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0.7 万股;
李家城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 万股),
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以上 5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9.1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因此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71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此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71 元/股;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
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因此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71 元/股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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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
量及回购价格的情形。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
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
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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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