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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2023-12-30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三年十二月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
第三章 股份..............................................................................................................................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
    第一节 股东...................................................................................................................... - 7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3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8 -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
    第一节 董事.................................................................................................................... - 22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4 -
    第三节 董事会................................................................................................................ - 29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6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8 -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
    第一节 监事.................................................................................................................... - 40 -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42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6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
    第一节 通知.................................................................................................................... - 46 -
    第二节 公告.................................................................................................................... - 47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47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47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0 -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思进智能成形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者“公司章程”)。

     第二条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
     公司的设立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5464Q。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10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jin Intelligent Forming Machine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699 号(邮政编码:31504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62.796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财富,造福员工,回报社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
备销售;铸造机械制造;铸造机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持股数额如下,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

                                   -3-
方式均为净资产折股:

 序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数(股)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号

 1     李忠明                                15,598,392   2012 年 6 月 27 日     31.32%


 2     宁波思进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908,000   2012 年 6 月 27 日     27.93%


       宁波富博睿祺创业投资中心
 3                                            6,333,600   2012 年 6 月 27 日     12.72%
       (有限合伙)

 4     宁波国俊贸易有限公司                   4,696,800   2012 年 6 月 27 日      9.43%

 5     李梦思                                 4,146,408   2012 年 6 月 27 日      8.32%


 6     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36,000   2012 年 6 月 27 日      4.89%


 7     刘晓妹                                 1,368,000   2012 年 6 月 27 日      2.75%

 8     杨和荣                                  720,000    2012 年 6 月 27 日      1.45%

 9     宁波市嘉诚投资有限公司                  592,800    2012 年 6 月 27 日      1.19%

                   合计                      49,800,000           -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662.796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
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8-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
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
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
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
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9-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10 -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 12 -
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13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14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15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16 -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17 -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
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8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19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
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开
提名若干名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九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 20 -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表决结果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时公开披露。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严格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起算。

                                    - 21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22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 23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
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 2 名,由股东大会聘请,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 24 -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除外),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25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
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
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

                                 - 26 -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
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的及其障碍,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 27 -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 28 -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
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公司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 29 -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30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1 -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对某些交易享有一定的审批权限,
具体见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32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批
准公司以下购买或出售资产、贷款、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33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或举手方
式表决。
                                    - 34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 35 -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
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36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 37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给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38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39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
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釆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 40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


                                  - 4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42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
战略发展目标。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

                                    - 43 -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资金支出: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
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
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
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
                                 - 44 -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
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
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45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
(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股东;或者
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股东;或者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 46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
 (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董事;或者
 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董事。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
 空邮邮寄)发送监事;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监事。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 47 -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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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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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 50 -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在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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