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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粮控股: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12-06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计委

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计划财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计划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管理与内审部、计划财务管理部所提供的资料

进行评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

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向董事会报告审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

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