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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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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6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45 号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和《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黎亚琼律师、谢舒娅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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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军红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股份 119,245,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000%;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402,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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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
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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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黎亚琼




                                                             谢舒娅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