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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2023-08-10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评价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
聘任的首席执行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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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
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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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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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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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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