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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天科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1  

                           Jin       Mao        Partn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下午在上海市长宁区
延安西路 500 号嘉宁国际大厦 505 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或“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1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议案、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及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
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
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副董事长刘
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88,029,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2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
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上,公 司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27,750,8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4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

 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 结 果 。 参 加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215,7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439%。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8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81%。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否涉                                              是否对
                                           是否特
                          是否    及关联                                              中小投
序号      议案名称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通过    股东回                                              资者单
                                           议案
                                    避                                                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8517
       《关于续聘会计师                             同意(股)          215,460,100
 1                          是      否        否                                        是
       事务所的议案》                               反对(股)              318,900
                                                    弃权(股)                1,100
                                                    同意占比(%)           99.8612
       《关于修订<独立                              同意(股)         215,480,700
 2     董事制度>的议        是      否        否                                        是
       案》                                         反对(股)             298,300
                                                    弃权(股)                1,100
                                                    同意占比(%)          99.8348
       《关于为子公司
                                                    同意(股)         215,423,700
 3     申请授信提供担      是        否       是                                        是
                                                    反对(股)             356,400
       保的议案》
                                                    弃权(股)                    0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5
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游   广


                                            张博文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