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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2023-11-01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0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二审上诉。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一审判决涉及金额约人民币 23,814,985.00 元;二审
上诉涉及金额约人民币 5,760,312.62 元。

    4. 清偿方式:不涉及清偿赔付。

    5. 对公司损益影响: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
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 34,298,097.63 元,本案判决可能导
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
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 36,657,664.17 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
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6. 本次公告涉及的 78 位投资者并非全部提出索赔诉求的原告,公司仍有其
他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收到,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
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及二审上诉状,参照
《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
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一审判决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 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
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至 2022 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各项关于该类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2020-041、2020-237、2020-246、
2021-113、2021-131、2022-141、2022-214)及定期报告。本次判决涉及的七十
八名原告起诉情况分别包含在上述公告中。

   3.诉讼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蒲晓晖等原告在本案中的各
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原告蒲晓晖等七十八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各
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
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涉及金额约人民币 23,814,985.00 元。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判决已生效。

   (二)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二审上诉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 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
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部分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请求。陈思宇等二十二名投资者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14 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2023 年 2 月 8 日、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暨
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32、2022-234、2023-004、
2023-039)。

   二审上诉涉及金额约人民币 5,760,312.62 元。

   3.诉讼请求

   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民初 540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支持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
担。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
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 34,298,097.63 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
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
额约为 36,657,664.17 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
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民初 540 号民事判决书;
2. 各上诉人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