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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石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6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福石控
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
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
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备案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 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并获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
独立董事) 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提名

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

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会 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