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6-26
证券代码:300075 证券简称:数字政通 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6月21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3.8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70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6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
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23 人,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70 元/股。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
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
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
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4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
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 B、 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A B C D
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80分以上 70—80分 60—70分 60分以下
归属比例 100% 6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当期未能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
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当
期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5 月 25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5 日,在公司网站公示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
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
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333.8 万股。
3、授予人数:223 人。
4、授予价格:15.7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1 王东 董事、总裁 5 1.50% 0.0098%
董事、高级副总
2 邱鲁闽 5 1.50% 0.0098%
裁、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副总
3 王洪深 5 1.50% 0.0098%
裁
4 冯长浩 财务总监 5 1.50% 0.0098%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219 人) 313.8 94.01% 0.6147%
合计 333.8 100% 0.653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
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33.8 万股。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 2023 年 6 月 21 日作为基准日进行测算,具体
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6.38 元/股(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6.38 元
/股)
(2)有效期: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25%、22.94%(分别取近 1 年、2 年的创业板综指历
史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 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8% (采用公司所处申万行业“软件开发”近 1 年的年化
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计确认激励成本 3,643.43 万元,具体摊
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33.8 3,643.43 1,433.73 1,772.42 437.28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
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因实施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
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
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王东先生在 2023 年 5 月 4 日卖出股票 240,000 股;
邱鲁闽先生在 2023 年 2 月 16 日及 2023 年 2 月 21 日参与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王洪深先生在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权益归属,在 2022 年 12 月 22 日、
2022 年 12 月 23 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参与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冯长浩先生在 2023 年 2 月 24 日、2023 年 2 月 28 日、2023
年 3 月 6 日、2023 年 3 月 7 日、2023 年 3 月 8 日参与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经公司核查及相关人员就其买卖公司股票出具的说明,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均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
立决策。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的具体
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
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5.70 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
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5.70 元/股。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认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
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
的条件,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