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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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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河南省开封市郑开
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建律师、杨子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
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
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会议
审议事项、提案编码注意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
注意事项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2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
事长荆毅民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25,99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161%。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其他出席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3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
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237,2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2918%。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27,233,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0079%。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4 人,
代表股份 1,23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18%。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
决结果如下:
                             是否涉及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是否特别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决议议案
                               回避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0959
                                               (%)
      《2022 年年度报告                        同意(股)      126,083,000
 1                        是     否       否                                   是
        全文及摘要》                           反对(股)        1,150,200
                                               弃权(股)             100


                                         5
                            是否涉及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是否特别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决议议案
                              回避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0959
                                              (%)
     《2022 年度董事会                        同意(股)      126,083,000
2                        是     否       否                                   是
        工作报告》                            反对(股)        1,150,200
                                              弃权(股)             100
                                              同意占比
                                                                  99.0959
                                              (%)
     《2022 年度监事会                        同意(股)      126,083,000
3                      是      否       否                                  是
        工作报告》                            反对(股)        1,150,200
                                              弃权(股)             100
                                              同意占比
                                                                  99.0959
                                              (%)
     《2022 年度财务决                        同意(股)      126,083,000
4                      是      否       否                                  是
         算报告》                             反对(股)        1,150,200
                                              弃权(股)             100
                                              同意占比
                                                                  99.0959
                                              (%)
     《2022 年度利润分                        同意(股)      126,083,000
5                      是      否       否                                  是
         配预案》                             反对(股)        1,150,200
                                              弃权(股)             100
                                              同意占比
                                                                  99.0275
                                              (%)
     《关于使用闲置超
6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是     否       否    同意(股)      125,996,000
                                                                            是
       理的议案》                             反对(股)        1,237,200
                                              弃权(股)             100
                                              同意占比
                                                                  99.0275
                                              (%)
     《关于使用闲置自                         同意(股)      125,996,000
7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是     否       否                                  是
       理的议案》                             反对(股)        1,237,200

                                              弃权(股)             100
                                              同意占比
                                                                  99.0275
  《关于 2022 年度计                          (%)
  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同意(股)      125,996,000
8                    是        否       否                                  是
  核销部分负债的议                            反对(股)        1,237,200
         案》
                                              弃权(股)             100




                                        6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李   建




                                            杨子安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