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6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等
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实质
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作废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中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激励
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之杰 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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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
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和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 公司发
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
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确
定以 2023 年 7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3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47.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朱厚佳 陈歆玮 何 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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