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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之杰: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23-08-03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3-04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应在协议内容范围内,按照三方

关联方另行签署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各

方的合作能否正常实施推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经

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详见“六、其他说明”。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盐城市大数据

集团有限公司、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深入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盐城

市经济发展新动能,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在数字化

治理、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等方面建立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协

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战略合作事项不构成关

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1、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松

    注册资本:30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

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

建设业务;停车场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软件开发;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

租);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房屋拆迁服

务;市政设施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 29 号 1 幢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

    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

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2、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立岩

    注册资本:557.4713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

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自然科

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量子计算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

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53 号院 13 号楼 4 层 01-408
室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

     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

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合作开展盐城公共数据开发运营。结合盐城市大数据产业优势和基础设施优

势,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盐城市公共数据产品开发、数据交易、授权运营等项目,

甲方在依法合规情况下给予相关的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2、合作开展数据登记平台、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入表相关服务。乙方、丙方

充分发挥各自技术、资源优势,协助甲方建设数据登记平台,打造数据资产化、数

据资产入表等数据要素产业服务全链条能力,为甲方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3、共同推动金融数据产品落地。甲方发挥数据资源和产业生态集聚优势,乙方

发挥数据产品和技术优势,丙方发挥学术资源和专业领域优势,共同推动盐城公共

数据的产品化落地,包括但不限于:普惠金融、企业征信、个人征信、智能风控、

保险数字化经营等相关数据产品。在甲方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三方共同打造国

内领先的数据要素金融场景应用示范专区,支持数字经济建设,助力盐城市的数字

化转型。

     4、共同促进盐城市数实产业融合发展。三方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合作推动盐城

市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融合发展,促进数据服务赋能产业化发展,共同推动数

字产业生态建设,助力盐城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5、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的大数据生态圈。甲乙丙三方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发

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构建政产学研用

一体的“共建共享共赢”大数据生态圈。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协会在新一

代信息技术领域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创新,为盐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智
力支持。甲方支持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在盐城作为数字化转型重点在相关领域推广应

用。

       (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叁年。协议期满,经三方同意

可另行签署协议延期。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事项是各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围绕数字经济发展、数

字政府建设、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产业发展等方面,共同打造国内领先的数据要

素金融场景应用示范专区,共同推动数字产业生态建设,助力盐城市数字经济高质

量发展。本次战略合作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在数字经济及数据要素领域的市场影响力,

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开拓和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

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产生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应在协议内容范围内,按照三方

关联方另行签署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各

方的合作能否正常实施推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经

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协议名称        协议对方                    披露索引                  履行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
        《战略合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
 1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      履行中
          协议》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9,64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何晔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258,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公司原董事冯军(2023 年 5 月 22 日任期届满离任)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9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

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雁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