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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新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
会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
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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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对责任体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公司责任体系的事
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健全内部监察机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披露;

    (八)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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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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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工作审计报告,每年提交
一次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
行审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方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审,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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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若出现紧急、特殊情况需及时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
委托。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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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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