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3-035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曦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参会, 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文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时和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91,519,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35%。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会 议的 股东及 股东代 表共计 3 名, 持有公 司有表 决权 的股份 91,003,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5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8%。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215,2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为 4.70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 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现场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210,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210,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210,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210,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210,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210,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450,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6%;反对 68,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1,513,9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210,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5,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昱申先生、葛涛先生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