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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联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09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3-046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曦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3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87,249,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907%。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6,803,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6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44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4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46,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为 3.708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全
部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249,1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2%;反对 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4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全
部股权将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文灿先生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85,627,649 股。
    表决情况:同意 85,626,94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2%;反对 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4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昱申先生、葛涛先生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