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3-067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3 万元; 4、鉴于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的公告》,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对新增诉讼案件以及前期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 定,经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 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103 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4 月 28 日,被告与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原乙方) 签订《销售合同》,标的物为 312 台纯电动物流车及 391 台纯电动补电车,合计 703 台车,合同总价款为 2,800 万元,合同附件有《抵债补电车车辆明细表》、 《车辆清单》。《销售合同》约定:原乙方在支付首笔付款 800 万后到甲方指定 地点提货。合同签订后,原乙方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 800 万。2020 年 6 月 29 日, 原告、被告、原乙方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原乙方将 上述《销售合同》中的乙方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承继《销售合同》 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附件《抵债补电车车辆明细表》、《车辆清单》虽载明车辆的基本信息 (发动机号、车牌号、车架号、行驶证、车辆型号),但无车辆具体存放地址与 联系人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车辆的存放位置及联系人信息,但原 告在收回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车辆并未在被告指定的地点存放,且与被告提供的 联系人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还存在许多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执行等情况,导致原告 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车辆。原告在寻找车辆期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取 得车辆,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销售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 的损失。”被告所述车辆信息与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车辆信息不一致,已构成违 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巨大,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 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73,739 元及逾期利息 5,089.1 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 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全 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178,828.1 元。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货款 173,739 元; (2)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 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173,739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5.55%标准,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计至该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 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其减少出资的 18,000,000 元、14,000,000 元、8,000,000 元范围内,对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 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3,876.56 元、保全费 1,404.94 元合计 5,281.50 元,由被告保力新 (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给法院,被告保力新(蚌 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惠州迪雅电子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 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24,928.1 元及逾期利息 7,553.84 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 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 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232,481.94 元。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原 告 惠 州 迪 雅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254,928.1 元 及 利 息 (以 254,928.1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5.55%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 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各自减少出资 18,000,000 元、14,000,000 元、8,000,000 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2,394 元,保全费 1,682 元,合计 4,076 元,由被告保力新(蚌 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 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 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 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4 日签订的关于电动物流车电池采购框架协 议(含其附件)及采购合同;依法判令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 告货款 509,765.5 元;依法判令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因产 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 189,744 元;本案诉讼费由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 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 限公司 41 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 50%(205,000 元)、第二期支付 25% (102,500 元)、第三期支付 25%(102,500 元);第一期付款期限为:2023 年 5 月 15 日前;第二期付款期限为:2023 年 6 月 15 日前;第三期付款期限为:2023 年 7 月 15 日前;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建邺支行:户名: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账号:10105001040******); (2)若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的,则剩 余全部款项视为已到期,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 30,000 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396 元,由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向原告一并支付此 款)。 案件 4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向保力新支 付欠付货款本金 5,261,999.99 元;请求判令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向保力新支付 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1,013,723.35 元;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 保全费由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合计:6,275,723.34 元)。 案件 4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反诉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解除,不再继续履行;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前支 付原告(反诉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500,000 元。 (3)如果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2)项约定 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反诉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 (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以人民币 500,000 元的未清偿 部分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19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2023 年 8 月 19 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 并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4)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800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4,400 元,财产保 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以上合计本诉诉讼费人民币 9,400 元,由原告保力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230 元,由反诉 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5)原告放弃其余本诉请求,反诉原告放弃其余反诉请求,双方就本案无 其他争议。 案件 5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立 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16,023,881.42 元;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 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 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 5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16,023,881.42 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2,000,000 元,2023 年 10 月 30 日之前支付 2,000,000 元,2024 年 2 月 28 日之前支付 4,000,000 元,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8,023,881.42 元,支付至户名: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账户:121601417*****2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 路支行; (2)被告徐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被告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约定款项,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就本案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 117,943 元,减半收取计 58,971.5 元,由被告湖北利同新能源有 限公司、徐涛承担,在支付 2023 年 6 月 30 日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案件 6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立 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9,841,900 元;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湖北利同 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 6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9,841,900 元。具体付款 期限及金额如下: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 元;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 支付 1,000,000 元;2024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2,000,000 元;2024 年 6 月 30 日前 支付 5,841,900 元。 (2)被告徐涛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徐涛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 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80,694 元,减半收取后计 40,347 元,由被告荆州利同新能源有 限公司、徐涛共同负担,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案件 7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6,600,000 元;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湖北利同新能 源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 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 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 7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股权转让款 6,600,000 元。具体付款期限及金额如下: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 支付 3,000,000 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600,000 元。 (2)被告徐涛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被告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涛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履 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立 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58,000 元,减半收取后计 29,000 元,由被告南京宏燊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徐涛共同负担,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上述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的案子,公司将积极督促被告严 格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若被告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 付款义务,公司将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上述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 与原告自愿达成调解的案子,公司将督促子公司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 义务。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 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形成最终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5、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