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保力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提供的《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 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为公 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并且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金宝长 田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