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方往来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独立董事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 14,823.20 万元,上述担保
事项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违规存放募集
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兴财光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
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保力新(内蒙古)
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保力新”)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内蒙保力新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田进 金宝长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