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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力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0月修订)2023-10-18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 3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全部成员均应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符合会计专业人士条件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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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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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
或邮件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时,主任委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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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的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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