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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6月)2023-06-2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
    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
    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
    参股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
    参股公司应当制订相应制度确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其为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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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
    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会议事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总裁办
    公会会议事项;公司决策委决议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力(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 1 项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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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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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2、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
    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
    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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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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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
    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
    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
    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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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机构、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经营
    情况的重大变化、公司内部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情况由公司总
    裁办公室、子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提供;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
    况由证券部提供;
         (三)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
    由证券部提供;
         (四)因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相关情况由公司证券部提
    供;
         (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遭受重
    大毁损等情况由该财务管理中心提供;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由财务管理中心提
    供;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由证券部、财务管理中心提供;
         (八)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战略规划部、总裁办
    公室提供;
         (九)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风险管控中心提供;
         (十)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
    公司人资行政管理中心提供;
         (十一)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与财务状
    况有关的信息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供;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
    务管理中心提供;
         (十三)非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情况由战略规划部提供;
         (十四)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
    所涉及的该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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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董事会秘书提供;
         (十六)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例 5%以上的
    股东、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本制度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情况,由其
    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提供;
         (十七)本制度所规定的各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员,对于其他
    认为应当报告的情况,依职责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
    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
    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
    责任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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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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