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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富科技:大富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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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124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
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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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3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5
月1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2023年5月16日下午15: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栋三层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16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40,310,0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695%。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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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005,00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3,315,0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61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议案8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尚传、深圳市大贵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大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智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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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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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股
                                     占出席会议
                                                  股数    议股东所             东所持
                                     股东所持有                        股数
序号     提案名称      股数(股)                 (股    持有效表             有效表
                                     效表决权股                      (股)
                                                    )    决权股份             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份总数
                                                                                 比例

1.00   关 于 2022 年
       年度报告及      443,300,218     99.9967%     0     0.0000%    14,800   0.0033%
       摘要的议案

2.00   关 于 2022 度
       董事会工作      443,300,218     99.9967%     0     0.0000%    14,800   0.0033%
       报告的议案

3.00   关 于 2022 度
       监事会工作      443,300,218     99.9967%     0     0.0000%    14,800   0.0033%
       报告的议案

4.00   关 于 2022 年
       度财务决算      443,300,218     99.9967%     0     0.0000%    14,800   0.0033%
       报告的议案

5.00   关 于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      443,315,01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预案的议案

6.00   关 于 2022 年
       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      443,300,218     99.9967%     0     0.0000%    14,800   0.0033%
       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7.00   关于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
       度并给予相      443,315,01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应授权的议
       案

8.00   关于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      27,268,89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购买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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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9.00   关于选举第
       五届董事会
                    443,314,518   99.9999%   500   0.0001%   0   0.0000%
       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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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12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魏天慧                                     郭   琼




                                                 杨   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