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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电气: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7  

                                                                                                                   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和顺字(2023)第2号


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奕、施熠文(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
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
    (二)2023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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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上午9:30在公司办公大
楼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
午13:00至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23年5
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
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23年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427,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03%。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4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0084%。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323,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73%。
    5.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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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审议《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逐项表决)
       7.审议《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逐项表决)
       8.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9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其他议案皆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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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 (签字):

                                      陶 奕:

唐海燕:                              施熠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