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电气: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4
证券代码:300141 证券简称:和顺电气 编号:2023-046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 8 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苏州工业
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持有
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52,465,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649%,其中,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共 6 人,持有或
代表的股份数为 339,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3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实际持有或代表
的股份数为 52,427,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5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持有的股份数为 3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7%。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施熠文、卜浩。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2,432,41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379%;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278%;
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
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3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6,49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0.3862%;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4.3056%;弃
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5.3082%。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
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2,432,41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379%;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62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6,49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0.3862%;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613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施熠文律师、卜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