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2023-05-11
证券代码:300164 证券简称:通源石油 公告编号:2023-038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向一龙恒业提供的人民币 2,400 万元的财务资助进行展
期,借款期限分两期,第一期偿还人民币 8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借款方应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 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期偿还人民币 1,6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5 年 5 月 11 日,借款方应于到期日前归还剩余本金人民币
1,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为每年单利 8%,利息起算日为借款方收到出借方支
付的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借款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2.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
出具了核查意见。
3. 因一龙恒业业绩承诺未完成,且在公司选择行使回购权后一龙恒业原股
东仍未支付回购价款,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仲裁申请已受理,
但此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与一龙恒业原股东丁福庆本次签订的《保证
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应收账款中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公司与一龙恒业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质权实现亦存在一定风险。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一龙恒业签订《借款合同》,向参股子公司
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提供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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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月,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为 8.00%。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5)。
根据 2021 年 4 月 9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分两期将出借资金提
供给借款方,第一期金额为 1,600 万元,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向借款方支付;第
二期金额为 2,400 万元,在本合同签署后向借款方支付”,截至目前,借款方已
将 1,600 万元按期归还,剩余 2,400 万元财务资助期限即将届满。为支持一龙恒
业稳定发展,保障其工程作业优质项目招投标顺利开展并满足资金周转及日常经
营需要,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与一龙恒业签
订《借款合同》,对剩余 2,400 万元借款本金进行展期。贷款将分两期偿还,即
第一期偿还人民币 8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借款方应于到期日前
归还本金 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期偿还人民币 16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5
年 5 月 11 日,借款方应于到期日前归还剩余本金人民币 1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利率为每年单利 8%,利息起算日为借款方收到出借方支付的借款本金之日起算,
借款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目前,一龙恒业海外业务基本恢复正常,并且其重要海外板块阿尔及利亚作
为俄乌冲突爆发后欧洲实现能源保供的重要进口国,油气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带
动一龙恒业业务开展持续向好,2022 年度同比实现扭亏为盈。本次对一龙恒业
提供 2,400 万元财务资助进行展期,有利于一龙恒业工程作业优质项目招投标顺
利开展,助力其长期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前提下
进行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董事会的表
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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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9517926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丁福庆
注册资本:8546.148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8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34 年 3 月 5 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 2 号楼 4 层 40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
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报告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78,636.93 42,990.54 29,470.90 286.11
(未经审计)
2023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一季度
82,164.43 42,859.54 5,468.89 107.43
(未经审计)
3.一龙恒业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一龙恒业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丁福庆 1229.5983 14.3877%
吕兰顺 630.4945 7.3775%
秦忠利 643.3257 7.5277%
3
陶良军 100.6287 1.1775%
裴存民 108.2132 1.2662%
刘鹏 27.8121 0.3254%
QM3 LIMITED 696.6680 8.1518%
江苏悦达泰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557.3316 6.5214%
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5801 5.2489%
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4.8470 5.6733%
北京信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9.7830 2.2207%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77.4463 28.9890%
包头市圣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20.0000 2.5743%
南通杉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17.5117 2.5451%
无锡耘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2.5063 0.8484%
费占军 72.5036 0.8484%
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2.9662 1.4388%
上海仁和智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45.9323 2.8777%
合计 8546.1486 100.0000%
一龙恒业的其他股东目前尚不具备提供财务资助的能力,故未能同比例出资
对一龙恒业进行财务资助。为了切实保证一龙恒业债务的履行,公司与一龙恒业
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龙恒业自愿以其与阿尔及利亚国家石油公司生产
局签订的《REALISATION DES OPERATIONS SUR PUITS CONTRACT》项下
所拥有的债权中的 3,600 万元人民币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期限为 2 年,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登记期限为准。同时,公司与
一龙恒业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签订《保证合同》,其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5.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对一龙恒业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 4,000 万元。
6.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一龙恒业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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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方: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出借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借款,借款方同意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出借方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贰仟肆佰万元整)(以下简称“借款本金”)。
第二条 借款的发放
根据合同编号为JKHT-TYSY-YLHY-20210409的《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
分两期将出借资金提供给借款方,第一期金额为1600万元,于2021年4月9日向借
款方支付;第二期金额为2400万元,在本合同签署后向借款方支付”,截至目前,
借款方已将1600万元按期归还,本合同系对剩余2400万元借款本金的续期。
第三条 利息
利率为每年单利8%,利息计算方式为该笔借款金额×8%×实际借款天数
÷360。利息起算日为借款方收到出借方支付的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借款方偿还当
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对于出借方收取利息应缴纳的税费,由出借
方承担并缴纳。
第四条 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贷款分两期偿还,即第一期偿还人民币800万元,到期日为2024年8月30日,
借款方应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期偿还人民币1600万元,
到期日为2025年5月11日,借款方应于到期日前归还剩余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
相应利息。
借款方可选择提前偿还借款,若发生此种情形,按照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若发生借款方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形,利息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进行计算。若
实际借款期限为非整数年,则按照实际使用资金天数除以360天计算年数。
第五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通源石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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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诺或保证,则构成违约。
甲方逾期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0.05%/日按日计收逾
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受到的全部实际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四、财务资助展期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财务资助的违约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与一龙恒
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龙恒业自愿以其与阿尔及利亚国家石油公司生
产局签订的《REALISATION DES OPERATIONS SUR PUITS CONTRACT》项
下所拥有的债权中的3,600万元人民币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与一
龙恒业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签订《保证合同》,其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
公司将持续关注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及回款情况,若出现财务资助款项逾期
未收回的情形,公司将停止向其继续提供财务资助,并采取相关措施尽快追回财
务资金款项。公司对一龙恒业进行财务资助按照8.00%的借款年利率收取利息,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有助于
一龙恒业工程作业优质项目招投标顺利开展,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
且公司与一龙恒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主要经营股东签订《保证合同》,
可有效防范本次财务资助的违约风险,整体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进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自身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董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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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财
务资助展期事项收取了一定的资金使用费用,采取了合理且必要的风险控制措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风险可控,监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整体风
险可控,资金使用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财
务资助展期事项有助于公司参股子公司一龙恒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联储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可更好地支持参股子公司
一龙恒业长期稳定发展,有助于实现公司及股东的长期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
风险防范措施,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联储证券对公司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无异议。
九、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2,4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情形。
十、风险提示
因一龙恒业业绩承诺未完成,且在公司选择行使回购权后一龙恒业原股东仍
未支付回购价款,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仲裁申请已受理,但
此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与一龙恒业原股东丁福庆本次签订的《保证合
同》能否顺利履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应收账款中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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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一龙恒业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质权实现亦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5、借款合同;
6、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7、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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