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0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
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名称、
经营范围与公司目前的实际业务和发展战略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
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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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