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14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106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90,788,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50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83,248,2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3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7,54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23,567,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0,916,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2,65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600%;反对 25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5%;弃权 2,3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989,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0597%;反对 25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998%;弃权 2,3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0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柏婧律师、夏青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