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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
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
应为单数,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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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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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的出具意见,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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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
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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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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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时,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
会议。外部审计机构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
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审计委员会
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迅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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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
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
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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