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4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常州
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的权利,包括:
(一)公司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
券存根;公司股东名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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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
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相关意见。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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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 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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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
以上基本义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要求编制。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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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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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
元;期末净资产为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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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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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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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
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公司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上
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的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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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四章 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
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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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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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也可以通过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方式)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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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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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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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投资者选择董事、监事的权益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十二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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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填写《投资者
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附件 1),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不接待投资者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
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表》(附件 2),并指派两人
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
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不得私下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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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
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
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应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
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
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
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17
附件1
投资者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
预约时间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安排
调研采访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
见
18
附件2
投资者来访登记表
序号 投资者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接待备注
19
附件3
承 诺 书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169):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