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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伦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8-19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3-048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 监事会会议召 开情况

    2023 年 8 月 18 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以 通讯方 式召开 第五届 监事会 第十四 次会议 ,本次 会议通 知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 3 人,实际参会

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少江女士主持。经充分讨论和审议,全部监

事均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签署了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 、 行 政法规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监事会会议审 议情况

    会 议 逐 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 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的 议案》

    公司监事认真审议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认为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 股 东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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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 议 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的 议案》

    公司监事认真审议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能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

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之间的

利 益 共 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 体 内容 详见 公司 于同 日在 巨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 露 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 决 结 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 项 议 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的 议案》

    公司监事认真核查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 名 单 》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 法 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 2) 拟首次 授予的 激励对 象不存 在《管 理办法 》第八 条规定 的不得成

为 激 励 对象的情形:

    ① 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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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 罚 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 员 情 形的;

     ⑤ 法 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 拟首次 授予的 激励对 象符合 《管理 办法》 等文件 规定的 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 司独立 董事、 监事, 不包括外 籍员工 ,也不 包括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公司 5%

以 上 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 况 说 明。

     具 体 内容 详见 公司 于同 日在 巨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 露 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 决 结 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 项 议 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 逐 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议案》

    4.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为进一步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携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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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在综合考量公司未来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

盈利能力及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4.2 回购股份符合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4.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50 元/股(含)。该股份回购价格

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

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

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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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4.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最高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

金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5.5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

份数量为 1818.18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75%;按照回购资金总额

下限人民币 5,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5.5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约为 909.09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87%。具体回购股

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和占公司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4.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4.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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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回 购 方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 备查文件

    1、 经 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2、 深 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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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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