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2-20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3-10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伦哲”)于2023
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
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3】17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
经查,2016年1月29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
或公司)完成对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
连硕科技成为海伦哲的全资子公司,正式纳入海伦哲合并财务报表。
2016年6月30日和2016年11月30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
公司向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800万元人民币,单笔金
额超过1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该两笔借款构成
关联交易,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2月29日,公司原关联自然人汪曦向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
为300万元和400万元人民币,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该两笔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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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丁剑平对上述
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丁剑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
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原子公司连硕科技借款事项,公司已在《2016年年度报
告》中进行了披露,且公司已于2021年6月完成了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整体出售,本
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针对相关事项,公司将以此
为鉴,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培训和学习。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
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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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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