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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远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8-28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业务收入确认错误

    森远股份于 2019 年将与烟台海德汽车有限公司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计入
营业收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2、合并范围不全面

    2018 年至 2021 年,森远股份陆续对鞍山民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达远商贸有
限公司、鞍山晶弘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速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利维德
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兴锐商贸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实
际控制,主导并全面决策上述 7 家公司的融资活动,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
10 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森远股份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
孙斌武、财务总监张松以及 2016 年 2 月至 2020 年 5 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齐广田、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项新波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森远股份及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已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同
 时进行了整改,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
 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