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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9-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
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议召开,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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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如期在北京市安定路
35 号安华发展大厦 8 层—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 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9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0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总数 92,094,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789%。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2,4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5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
股份总数 2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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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 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 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
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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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陈一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叶嘉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