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0-27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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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
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
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
审计业务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的子公司可结合自
身业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业务,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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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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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制
度审批流程择优选取。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
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详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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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
具体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
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收费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辞聘的会计
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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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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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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