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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3-07-25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3-037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子公司和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涉案金额合计约 8,345.58 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子公司江苏亿金
涉案金额约 5,958.32 万元;孙公司江阴亿金涉案金额约 2,387.26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理由、金额存有异议,
与原告正在进行积极磋商,以期协商解决;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综上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依法采取相
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亿金”)及控股孙公司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阴亿金”)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 0281
民初 12356 号】(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 1”)、《应诉通知书》【(2023)苏 0281 民初
12358 号】(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 2”),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江苏亿金 53.84%股权,江苏亿金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亿金为江苏亿
金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因民间借款纠纷,江苏亿金股东宋正兴(持股
19.94%)、股东宋丽娜(持股 1.7%)要求江苏亿金及江阴亿金归还其借款本金及承担相
关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应诉通知书 1
    原告 1:宋正兴


                                        1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3-037

    原告 2:宋丽娜
    被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53,042,103.00 元及该款自出借
之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止的借款利息 6,541,096.00 元、该款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
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以 53,042,103.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600,000.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自 2018 年 3 月至 2022 年 1 月,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向两原告陆续借款。截至两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本金 53,042,103.00 元及
对应利息未归还。
   (二)应诉通知书 2
    原告 1:宋正兴
    原告 2:宋丽娜
    被告 1: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2: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2,287,943.00 元及该款自
出借之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7 日止的借款利息 1,584,671.50 元、该款自 2022 年 4 月 8 日
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以 22,287,943.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 400,000.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判对诉讼请求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3-037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两原告为被告二的股东,2019 年 5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被告一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两原告陆续借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
有 22,287,942.90 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尚未支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理由、金额存有异议,与原告正在进行积极磋商,
以期协商解决;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综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
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 0281 民初 12356
号】;
   (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 0281 民初 12358
号】。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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