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
机构,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本次拟聘任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事前认可本次聘任事
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 敏 杨建劳 胡馨文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