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荣科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宇、

岑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之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

责任。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1
                                                       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网络

投票操作流程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7 甲 3 号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健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合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5,89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146%。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8,6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880%。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1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6%。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股东资格与持股数量,与事实相符。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

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告所列全部提案,具体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0、《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1、《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12、《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3、《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4、《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3
                                                       法律意见书

    15、《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6、《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7、《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8、《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9、《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验证,上述提案的表决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除第 8 项议案外均为普通决议,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第 8 项议案以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

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钟 宇



                          承办律师: 岑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