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荣科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宇、
岑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之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
责任。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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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网络
投票操作流程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7 甲 3 号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健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合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5,89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146%。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8,6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880%。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1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6%。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股东资格与持股数量,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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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
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告所列全部提案,具体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0、《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1、《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12、《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3、《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4、《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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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6、《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7、《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8、《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9、《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验证,上述提案的表决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除第 8 项议案外均为普通决议,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第 8 项议案以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
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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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钟 宇
承办律师: 岑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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