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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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78/FY/2023-283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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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
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景晓军 主持。公司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 通知 所载 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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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 师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提供 的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1,628,0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26%。
通过网 络投 票系 统进 行投 票的 股东 资格 身 份已经 由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 网络 投票 系统 直接 投票 的股 东共 计 20 名,代表 公司 有表 决权 股份
967,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现 场会 议及 参加 网络 投 票的股 东及 股东 代理 人合计
人数为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2,595,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06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共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967,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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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现 场会 议的 股东 及 股东代 理人 就会 议通 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
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 东大 会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和互 联网 投票 系统 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2,281,0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79%;反对 29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9%;弃
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2%。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2,281,0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79%;反对 29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9%;弃
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2%。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1,663,2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896%;反对 913,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2%;弃
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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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286,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11%;反对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87%;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58,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131%;反对 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38%;弃权 18,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1%。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663,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96%;反对 913,3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002%;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296,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63%;反对 28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35%;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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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 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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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丁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