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12-26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78/FY/2023-1000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沈智杰主持。公司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9,498,78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6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6,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人数为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0,135,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740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637,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3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
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0,134,0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36,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1%;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0,134,0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 ( 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
法律意见书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9,516,2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65%;反对 618,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9,516,2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65%;反对 618,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9,516,2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65%;反对 618,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9,516,2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65%;反对 618,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第 2 项议案中第(1)项和第(3)项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
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丁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