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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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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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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财务部、行政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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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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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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