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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意信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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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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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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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3人,
代表股份134,692,0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8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陆文斌

    同意134,514,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605%。

    陆文斌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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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非独立董事黎静

    同意133,574,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01%,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0,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6069%。

    黎静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非独立董事周学军

    同意134,51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351%。

    周学军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非独立董事王震

    同意134,51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351%。

    王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非独立董事刘杰

    同意134,51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351%。

    刘杰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非独立董事黄建蓉

    同意135,071,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814%,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7,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6.0675%。

    黄建蓉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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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独立董事马桦

    同意134,51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351%。

    马桦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独立董事王雪

    同意134,792,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744%,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58,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4.2513%。

    王雪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独立董事屈鸿

    同意134,51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351%。

    屈鸿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非职工代表监事罗群

    同意134,699,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56%,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3210%。

    罗群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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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非职工代表监事侯静

    同意134,51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351%。

    侯静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606,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66%;反对85,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6.3779%;反对85,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贵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
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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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付一洋




                                                             马梦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