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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事特: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6-06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3-04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
支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集团”或“公司”)子公司
的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同意为中能易电
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易电”)、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荣晟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润邦新能源有限公司、沂源中能华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东明明阳新能
源有限公司、临沂华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拟开展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8,0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除中能易电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公司还以对其持有的股权、各子公司的
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及光伏设备资产作动产抵押担保。担保事项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为持续支持中能易电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拓宽其融资渠道,同意为中能
易电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
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27)。

                                    1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 日,中能易电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
简称“珠海华润东莞分行”)申请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并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珠海华润东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华银(2
023)莞额保字(长安)第 000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中能易电在
授信额度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304703
    3、成立时间:2014 年 9 月 19 日
    4、注册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 C-1 栋 3 楼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张晔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
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
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池销售;电线、电缆经营;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
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
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2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10%                 90%

                        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9、关联关系:中能易电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不构成《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10、财务数据:
    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能易电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 年 3 月 31 日数据未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1,819.53                            11,304.15

      负债总额                          8,490.15                           8,339.1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800.00                           1,802.12

    流动负债总额                        8,252.09                           8,120.60

       净资产                           3,329.38                           2,965.06

     资产负债率                             71.83%                            73.77%

      财务指标               2022 年度                       2023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0,005.32                             1,520.63

      利润总额                              -538.16                           -362.53

       净利润                               -518.59                           -364.32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中能易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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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
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
比例为 100%。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
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
意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责任:如果主债权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
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
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珠海华润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 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保证
    人(自然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个人情况变更事项的。
        2) 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
    组织结构调整。
        3)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
    仲裁事件。
        4) 保证人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
        5) 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6) 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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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
同意:
           1) 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
       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
       请和解、申请破产。
           2) 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
       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且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如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
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被担保债权项下的任何追偿,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
对债权人的债务。
    7、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
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
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
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
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
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


                                    5
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到
期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291,170.87 万元,
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9.06%;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259,280.17 万元,
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9.7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5,772.3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3)莞额保字(长安)第 0003
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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