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金和 东路 20 号 院正 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010-85199966 传真:(86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进行了现场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 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 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 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盈科法律意见书 30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5),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29,437,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836%。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飞天诚信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 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 人,所持股份数合计为 53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2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列席本次 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 15:00 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盈科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盈科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2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5%;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92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5%;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2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5%;弃权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29,966,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盈科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2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5%;弃权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8)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8.1 选举候选人黄煜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9,966,464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29,001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2 选举候选人李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9,966,46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29,000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3 选举候选人陆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9,966,46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29,000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9.1 选举候选人姚刚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9,966,463股。 盈科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29,000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2 选举候选人辛阳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9,966,464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29,001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10.1 选举候选人田端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29,966,463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0.2 选举候选人孙晓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29,966,464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公司独立董事并于本次会议上向股东做出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盈科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郎艳飞 _____________ 邵森琢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