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富邦股份:公司章程(2023年6月)2023-06-2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三年六月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湖北省商务厅批准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湖北富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000795935802X。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69号文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25万股,于2014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FORB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905.7018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用化学品领域新价值的创造者。利用先进的
技术和产品,向中国直至全球绿色农业及其相关产业提供增值的解决方案,进而
实现客户、员工、投资者的价值。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增值肥料、微生物肥料、包衣
肥料、掺混肥料、中微量元素肥料、硫肥、圆颗粒钾肥、水溶肥、颗粒钙镁磷肥、
土壤改良剂等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化肥的销售;植物健康营养产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用于化肥、种子、农药、植物生长、水处理等材料的研
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种植技术的研发、销售与服务;植物种子研发;植物种
子和种苗的栽培、销售与服务;生物可降解缓控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
务;土壤检测与治理;土壤检测设备的生产、销售与服务;土壤数据、土壤检测
与治理方案的集成、销售与服务;人工智能技术、智能机器人、智能配肥机、智
能传感器、物联网设备等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助剂添加设备及智能控制
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设备制造与租赁;物流运输、服务与租赁;为
化肥及其他制造企业提供技术、产品解决方案与服务,进而实现各种表面活性剂
的应用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专用化学品以及生物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与服务;肥料外观品质的改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油脂贸
易(不含食用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
制的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8,905.701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其认购
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股)               出资形式
                                                               (%)
 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20,185,714       42.05     净资产
 NORTHLAND CHEMICALS INVESTMENT LIMITED          9,000,000       18.75     净资产
 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8,571,429       17.86     净资产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214,286        6.70     净资产
 NORTHLAND CHEMICALS PTE. LTD.                   2,250,000        4.69     净资产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78,571        3.71     净资产
 正鸿发展有限公司                                1,500,000        3.13      货币
 天津博润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2.08      货币
 武汉高农生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1.04      货币
 合计                                           48,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章程》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5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8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9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0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其中本条第(十五)项涉及到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5、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1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一)、(二)、(三)、
(五)项情形,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1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1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4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15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6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规定的期限起算应当以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起算。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说明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18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19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20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1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2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
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
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24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公告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就任。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委和纪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
记、副书记和委员职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并根据有关规定选举或者
任命产生。


                                       25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九十二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党委设立党务和纪检等部门,同时设
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九十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
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者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
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
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四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
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
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所属
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6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其他应由党委研究的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做出决定,确保
党委的作用在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都能得到有效发挥。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组织工作和
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税前列支。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8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9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解除职务后的6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的工作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30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亦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31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审议决策如下:

     董事会有权审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不包括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
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四)对外担保的权限: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
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条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3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等交易事
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
会汇报相关情况。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
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
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34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以通讯(电话)
方式参会的以传真表决票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书
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材料)、电话会议
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5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1名,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36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五)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
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总经理有权决定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
计报表计算)1%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等事项,但在同一会
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的3%;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
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
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38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1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39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40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议的通知方式参照本章程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1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4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8,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在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下,公司应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
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
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目标和股东的利润分配预期。

    公司利润分配规划、计划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
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计划,并详细说明规划、
计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利润分配规划、计划制定和修改的
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规划、计划,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
露。

    (三)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
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应当
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4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44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
传真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
传真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通知的,自电子邮件到
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
的,以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
送达人传真系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送出的,自被送
达人接到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45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
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46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4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8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9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3 年 6 月)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