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年5月22日 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 接受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律师”) 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2023年4月28日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3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2023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侯济军、沈倩、胡付国); 4 5. 2023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6. 2023年4月28日至5月11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收市时)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投票数据。 公司已向本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 告。除此以外,未经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4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 1.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 3. 《关于召开2022年 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 依照相关规 定披露了拟 定于 2023年5月22日下午15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 议事项、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4. 2023年5月22日下午15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 1 号楼亿利生态广场1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5.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周一)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炳信主持。 7.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结论: 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截止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 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 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议投票数据,本律师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99,597,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1.9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8,464,0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5.6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133,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36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89,6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79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8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7994%。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 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关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本律师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股 东表决结果为准,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表决结果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为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未通过提案1.00《关于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98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0494% ; 反 对 141,614,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9503%;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8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6169% ; 反 对 14,2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96%;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2. 审议未通过提案2.00《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3%;反对199,214,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8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6169% ; 反 对 14,2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96%;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3. 审议通过了提案3.0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32,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525,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5600% ; 反 对 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4. 审议通过了提案4.00《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1,932,99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1.1097% ; 反 对 57,66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8900%;弃权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525,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5600% ; 反 对 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5. 审议未通过提案5.0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969,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0431% ; 反 对 141,627,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9566%;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 意 369,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5313% ; 反 对 14,2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653%;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6. 审议未通过提案6.00《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3%;反对199,214,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8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6169% ; 反 对 14,2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96%;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7. 审议未通过提案7.00《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 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98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0494% ; 反 对 141,614,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9503%;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81,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6169% ; 反 对 14,2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96%;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8. 审议通过了提案8.00《关于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532,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 意 14,525,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5600% ; 反 对 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下无正文) 4 本页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同红 经办律师签名:郝东亮 经办律师签名:牛凯雯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2023年5月22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