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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0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贾正新、应芳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劲拓股份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
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
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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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 五届 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公司董事会于本次 会议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在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祝龙田北路 8 号劲拓高新技术中心 (劲拓 光
电产业园)研发中心 15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新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 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 项,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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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
与前述发布的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
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 同)共
计 8 人,代表股份 88,470,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638%;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 网络 投
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9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12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 ,代
表股份 88,567,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037%。以上 股东均 为
截止 2023 年 5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 人,代表 公司有 表
决权股份数 6,906,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7%。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 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 本次 会
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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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 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 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 议 的提 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40,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 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40,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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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 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40,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 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40,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 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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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40,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 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40,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291%;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5%;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非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薪酬、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698,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85%;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297%;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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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5%;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关联股东徐德勇先生和毛一静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独立董事 2022 年度津贴、2023 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540,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291%;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5%;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监事 2022 年度薪酬、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495,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291%;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79,53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 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047%;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5%;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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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王爱武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或 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 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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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纪   超                                     贾正新




                                          经办律师:

                                                       应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