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3-12-18
证券代码:300400 证券简称:劲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劲拓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限先
生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其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吴限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1〕45 号)。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吴限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2〕126 号)。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吴限先生书面函告:吴限先生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83 号)和《市
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23〕34 号)(简称“本次事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事项具体情况
当事人:陈磊,男,1970 年 3 月出生,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君如资产)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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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限,男,1968 年 5 月出生,劲拓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劲拓股份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林建武,男,1974 年 9 月出生,深圳市汇海宏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汇海宏融)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磊、吴限、林建武等操纵劲拓股份股票价格进行了立案
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磊、林建武、吴限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
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陈磊、吴限、
林建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陈磊、林建武、吴限筹划、商议劲拓股份市值管理
2017 年 6 月,君如资产执行董事陈磊要求君如资产员工制作劲拓股份市值
管理方案,拟联系劲拓股份大股东合作进行市值管理。
汇海宏融董事长林建武与劲拓股份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吴限为朋友关系。
2017 年 7 月下旬至 8 月初,陈磊与林建武就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及双方合作事宜
多次沟通,并签订协议,约定由林建武帮助君如资产与吴限达成劲拓股份市值管
理合作,陈磊则承诺将相关收益分配给林建武作为回报。在此期间,经由林建武
居间,陈磊顺利接洽劲拓股份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限,三方合作开展劲拓股份
市值管理项目。
2017 年 8 月 7 日,君如资产员工将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进展状态更新为“完
成签约,募集资金中”。之后,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项目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2、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陈磊、林建武和吴限三方紧密合作,为实施市值管理筹集资金、准备账户。
其中,吴限筹资以他人名义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84 号单一资
金信托(以下简称“辉煌 184 号”)、陕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金元
宝 3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元宝 31 号” ) B 类份额,通过
1 比 2 配资成立信托计划,将产品账户交由投资顾问君如资产具体操作。陈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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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君如资产、深圳市前海小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小龙)、玖盈资
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盈资本)等平台,发起设立数只私募
基金产品,筹集大量资金,主要用于交易“劲拓股份”等由君如资产负责市值管
理的股票。林建武亦参与了相关资金与账户的筹集活动。同时,陈磊、林建武、
吴限等还使用多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劲拓股份”。
3、陈磊、吴限、林建武利用资金、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劲拓股份”
2017 年 11 月 6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 陈磊、吴限、
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
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
价格。期间,“劲拓股份”股价上涨 19.93%,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 18.55%,偏离
38.48 个百分点。 经计算,陈磊、吴限、林建武操纵行为获利 165,262,585.59 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
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磊、林建武、吴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
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陈磊、林建武、吴限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陈磊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陈磊从未主动牵头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并未
与吴限签署过市值管理协议或相关文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吴陈二人合谋操纵
劲拓股份股票。第二, 除君如资产管理的产品外,陈磊未控制其他账户。第三,
陈磊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第四,本案责任划分偏颇、违法所得认定错误。
第五,本案中,吴限、林建武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信息优势,
众多涉案的私募产品也由其安排、出资,相比之下陈磊作为一个私募管理人根本
无法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即便本案构成操纵证券市场,陈磊的涉案行为也属于
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市场禁入。
吴限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吴限不存在与陈磊、林建武合谋操纵的主观
意图。第二,吴限不存在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行为。第三,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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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的行为。第四,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第五,责任划
分错误,违反罪行相当原则。
林建武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林建武仅系市值管理居间人,所接触、了
解的案涉市值管理不涉及任何操纵手段内容,不应基于申辩人参与居间,认定存
在操纵市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第二,告知书关于陈磊、林建武、吴限筹划、
商议劲拓股份市值管理的事实认定无证据支持。第三,“刘某婷”“林某芬” 等 6
个账户均由户主本人控制使用,账户盈亏与林建武无关,告知书关于林建武控制
相关账户、为方案实施筹集资金、准备账户等事实认定错误,无证据支持。第四,
无证据证明“刘某婷” 等 6 个账户存在连续交易及账户间交易等操纵行为。第五,
对林建武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
经复核,我会认为:
首先,在案证据显示陈磊、吴限、林建武具有操纵“劲拓股份”股价的故意。
其次,当事人实施了操纵股价的相关行为。一是陈磊、吴限、林建武等人密
切合作,为市值管理积极筹集资金、账户用于交易“劲拓股份”。二是陈磊、吴
限、林建武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价格。
再次,本案对操纵违法所得认定并无不当。
最后,本案对当事人的量罚及责任比例分担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2023〕
83 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磊、吴限、林建武等人合谋操纵”
劲 拓 股 份 ” 价 格 的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共 计 165,262,585.59 元 , 并 处 以
495,787,756.76 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 661,050,342.35 元,由陈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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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即 264,420,136.94 元,吴限承担 40%即 264,420,136.94 元,林建武承担 20%
即 132,210,068.47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编号: 2023〕
34 号):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15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磊和吴限分别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
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事项系对吴限先生个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对公司或公司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不会对治理层运作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和
第 10.5.3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2、吴限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控股股东,二十余年来专注于专用设备行业,
创设并带领公司成长为电子热工领域单项冠军,实现多项专用设备进口替代;近
年来在公司主要负责研发管理工作,继续推动公司实现“卡脖子”技术突破,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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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半导体专用设备产品线。公司将继续坚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并通过持续完
善研发管理体系、人才团队和工作机制,不断复制成功经验和领先优势。
3、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可能使公司面临再融资受限的
风险。公司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有息负债率较低、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稳健、现
金流状况良好。公司将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发展需要和资本支出安排等,经充分
的事前筹划,通过可行的方式实施融资、助力公司长远发展。
4、公司将督促持股 5%以上股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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