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2023-12-3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
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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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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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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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二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可
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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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验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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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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