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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3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
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会议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若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有两名及以上,
则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其
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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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事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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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召集人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的,为
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届次;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若出现特
殊情况,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第十八条(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
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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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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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评价;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
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
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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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董事会解释
及修订。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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